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商会全体会员办理与本商会有关的财会事务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设会计、出纳各一名(可设兼职),负责商会的财务工作。
会计职责:记账、填制报表、分析财务执行情况。
出纳职责:现金报销、转账支付,建立现金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,装订会计凭证,做好对账工作。
第四条 各种会计资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条 每笔款项支出,都应有合法票据,并由经手人签字,审批后列支。
第六条 审批权限如下:
3万元(含)以下支出,经会长授权后由受委托人签字支付。
3万元以上的支出,由会长签字后支付。
第七条 商会法人章、财务专用章由会计、出纳分别保管。
第八条 每月5日前进行财务对账,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、款项相等。
第九条 会计、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并由商会秘书处进行监交。
第十条 原则上每季度向会长或执行会长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,每年至少一次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,接受全体会员监督。